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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数字文创火了,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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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8-19 21: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物数字文创的知识产权归属界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如下:文物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简单复制:若在文物数字化过程中仅进行了简单复制,如普通扫描等,该成果仅为复制件,依法不构成新的作品,不存在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创造性劳动成果:如果在数字化过程中包含了创造性劳动,如光影搭配、角度选取、细节修复、3D建模中的艺术加工等,则该成果可构成新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或图形作品等。创作者基于其独创性表达享有著作权。如果是博物馆独立完成的数字化创作,则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博物馆;如果是委托第三方完成创作,则著作权归属需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方”的原则确定。基于文物数字化成果开发的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    藏品原件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且著作权不属于博物馆:博物馆对外授权开发藏品数字化信息,需要得到藏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此情况下开发的文创产品,若涉及对原作品的改编、翻译等,还需遵循相关著作权规定,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需根据具体创作情况和约定来确定。    藏品原件已进入公有领域:社会公众可以获得藏品数字化信息来进行文创衍生品开发。但如果博物馆基于二次创作对部分藏品的数字化信息取得著作权,例如通过独特的艺术加工形成新的作品,那么博物馆可以将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的著作权对外授权,并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开发文创产品,此时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在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可归属于被授权方。其他相关情况:    - 对于本身就是作品的馆藏品,如绘画、雕塑等,若满足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特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需根据作品的创作背景和性质来判断,如一般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作者个人,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等。    - 即使文物藏品本身已进入公共领域,博物馆在使用时也应充分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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