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了统筹规范。具体内容如下: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代表组成,还明确了其职责及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相关政策制度等应向社会公开。鉴定程序: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在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鉴定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材料、组织鉴定,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鉴定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名或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依据相关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意见作出结论,并在15日内送达相关方。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还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重新鉴定程序。专家管理:明确了专家库的组建方式,规定了专家的聘任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强调要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完善对专家的激励保障措施,同时也明确了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监督管理: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明确了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形,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附则:对办法中的一些术语进行了解释,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办法》还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同时,要求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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